
比賽場區 球網及網柱 球 球隊 球隊領導 得一分,勝一局及勝一場比賽 比賽結構 球員替補 比賽情況
合法之比賽中止 延誤比賽 例外之比賽中止 休止及交換場地 自由球員 行為之要求 不正當行為及其制裁 裁判團及執法程序
第一裁判 第二裁判 記錄員 司線員 正式訊號 2001年球例修改
2001 - 2004 國際排球規則
比賽特性
排球是一項由兩隊球隊在用球網分隔之球場上進行比賽之運動。為了提供給每一個人都能夠廣泛地參與此項運動,於特別之環境
下,可以用不同之形式進行。目標為將球擊過球網落在對方場地上,同時防止對方將球擊落在己方場地上。球隊有三次擊球機會(附加一次攔網)把球擊回對方。
比賽由發球開始:發球員將球由網上擊過對方。比賽進行直至球觸及球場之地面,出界或一隊不能正當地把球擊回對方。
排球比賽中,每贏一球可以得一分(每球得分制)。當接發球方贏得一球時,獲得一分及發球權,及該隊之球員順時針方向輪轉
一個位置。
第一部 比賽
第一章 場地設施及器材
第 1 條 比賽場區(圖一及圖二)
比賽場區包括球場及自由區。
比賽場區必須為對稱長方形。
1 .2.2 室內球場之場地表面必須為淺色。國際排聯世界級及正式比賽,要求球場界線須為白色,球場及自由區分別為其他不同之顏色。
1 .2.3 室外球場准許每公尺有五毫米之傾斜度,以便排水。球場界線禁止採用硬質材料。
1 .3.2 界線
球場由兩條邊線及兩條端線劃成。邊線及端線均包括在球場面積內。
1 .3.3 中線
中線之軸線將球場等分為兩個九公尺乘九公尺之場地。中線在球網之下伸延至兩邊邊線。
1 .3.4 攻擊線
每邊球場距離中線之軸線之後三公尺處劃一條攻擊線。
國際排聯世界級及正式比賽,攻擊線伸延至邊線外附加之點線,每相隔二十公分劃一條十五公分長及寬五公分之短線,全長共一公尺七十五公分。
1.4.1 前場區
每邊球場之前場區是由中線之軸線與攻擊線遠端間之區域(攻擊線包括在內)。前場區包括由邊線伸延至自由區之未端之範圍。
1 .4.2 發球區
發球區位於端線後九公尺寬之區域(不包括端線)。
發球區由兩條短線所規限,在距離端線二十公分處劃兩條每條長十五公分之短線,短線是邊線之延長。兩條短線包括在發球區之寬度內。
發球區之深度伸延至自由區之末端。
1 .4.3 替補區
替補區為規限於兩條攻擊線之延長線至記錄檯間之區域。
1 .4.4 熱身區
國際排聯世界級及正式比賽,熱身區位於自由區以外,在兩邊球員席旁之角位處國際排聯世界級及正式比賽,熱身區位於自由區以外,在兩邊球員席旁之角位處劃大概三公尺乘三公尺之區域(圖
1 A,1 B)。
1 .4.5 處罰區
處罰區位於管制區內,端線以外,大小約一公尺乘一公尺,及設置兩張座椅。處罰區可用五公分寬之紅色界線圍繞。(圖 1 A,1 B )
2.1 .2 球網高度以丈量球網中央之高度為準。球網兩端(邊線上方)距離地面之高度必須完全相等及不得超過規定高度2 公分以上。
2.5.2 網柱為圓形及平滑之柱體,不可使用金屬線固定網柱於地面上。並且不得有危險性或妨礙性之裝置。
第二章 比賽參加者
4.1 .1 最多可以有十二名球員,一名教練,一名助理教練,一名訓練員及一名醫生。
國際排聯世界級及正式比賽,醫生必須事先獲得國際排聯認可。
4.1 .2 除自由球員外,其中一名球員為隊長,隊長須在記錄表上標明。
4.1 .3 只有登記在記錄表上之球員可以進入球場及參加比賽。教練及隊長一旦在記錄表上簽名,不得更改已登記之球員。
4.2.1 沒有上場比賽之球員可以坐在球隊席上或留在己方之熱身區內(規則1 .4.4 )。教練(規則5.2.3 )及其他球隊成員坐在球隊席上,但可以暫時地離開。
球隊席在自由區以外,位於記錄檯兩旁(圖1 A,1 B )。
4.2.2 只有球隊成員在比賽進行中可以坐在球隊席上及參與熱身階段(規則4.1 .1)。
4.2.3 沒有上場比賽之球員可以進行熱身,但不准用球。
4.2.3.1 於比賽中:在熱身區內(規則1 .4.4 );
4.2.3.2 於暫停期間:在己方球場後方之自由區進行熱身。
4.2.4 局與局之間休止時,球員可以用球在自由區進行熱身。
4.3.1 一名球員之裝備包括一件球衣、短褲、襪〈制服〉及運動鞋。球衣,短褲及襪的顏色及設計必須是全隊一致(自由球員除外,規則20.2 )及清潔。
4.3.2 運動鞋必須輕便柔軟,鞋底用橡膠或皮革製成而沒有後跟者。
高級(成人)組之國際排聯世界級及正式之比賽,運動鞋之顏色必須全隊一致,但商標可以有不同之顏色及設計。球衣及短褲須乎合國際排聯確認之標準。
4.3.3 球員之球衣號碼必須由一至十八號。
4.3.3.1 號碼必須置於球衣前面及後面之中央位置。號碼之顏色及鮮明度必須與球衣之顏色及鮮明度成對比。
4.3.3.2 球衣之胸前號碼至少高十五公分及背後號碼至少高二十公分。號碼之條紋至少寬二公分。
國際排聯世界級及正式之比賽,球員之號碼必須重覆出現於短褲右邊之褲管上。
號碼之高度為四至六公分及條紋至少寬一公分。
4.3.4 隊長必須在他/她的球衣胸前號碼之下有一條長八公分乘二公分之橫條。
4.3.5 禁止穿著顏色與其他隊員不同(規則4.3.1)(『自由球員』例外-規則20.2),及/或沒有正規號碼之制服(規則4.3.3 )。
4.4.1 赤足比賽,
4.4.2 局與局之間或替補以後更換濕的制服,新換制服之顏色,設計及號碼須與原來者相同。
4.4.3 天氣寒冷時可以穿著訓練套裝進行比賽,但必須全隊都是相同之顏色及設計(自由球員除外),及號碼須乎合規則4.3.3 的規定。
4.5.1 禁止佩戴可以導致球員受傷或給予球員獲得人為優勢之物件。
4.5.2 球員可以佩戴眼鏡或隱形鏡片,風險須自行負責。
隊長及教練均須對其球隊成員之行為及紀律負責。
自由防守球員不可當隊長。
5.1 .1 在比賽之前,隊長在記錄表上簽名及代表他/她的球隊參加擲毫。
5.1 .2 在比賽進行中,隊長若在場上比賽時即為競賽隊長。當隊長不在場上比賽時,教練或隊長他/她自己須任命其他一名在場比賽之球員(自由球員除外)擔任競賽隊長。此名競賽隊長須履行他/她的職責直至他/她被替補,或隊長重回比賽場上或該局結束為止。
當比賽中止時,只有競賽隊長被授權向裁判們請示:
5.1.2.1 請求對規則之應用或說明作出解釋,同時代表他/她的隊友提出要求或問題。如果競賽隊長對解釋不滿意時,他/她必須立即向裁判提出他/她的不同意見。據此他/她保留於比賽結束時在記錄表上登記成為正式抗議之權利(規則 24.2.4 );
5.1.2.2 請求授權:
a. 更換裝備,
b. 確定雙方球員之位置,
c. 檢查地板、球網、球等。
5.1.2.3 請求暫停及球員替補(規則16.2.1 )。
5.1 .3 在比賽結束時,隊長:
5.1.3.1 向裁判們致謝及在記錄表上簽名以確認比賽結果;
5.1.3.2 若先前曾經向第一裁判提出有關規則之應用或解釋有不同意見,可予以確認及登記在記錄表上成為正式抗議(規則5.1.2.1 )。
5.2.2 在比賽之前,教練登記及校對在記錄表上他/她的球員姓名及號碼,然後在記錄表上簽名;
5.2.3 在比賽進行中,教練:
5.2.3.1 在每局開賽前將已經填妥及簽名之出場位置表交給記錄員或第二裁判;
5.2.3.2 坐在最接近記錄員之球隊席上,但可以離開;
5.2.3.3 要求暫停及替補換人;
5.2.3.4 正如其他球隊成員一樣可以指導在場上比賽之球員。教練在他/她的球隊席之前由攻擊線之伸延至熱身區的範圍內,可以站立或步行中指導球員,惟不得擾亂或延誤比賽。
5.3.1 助理教練坐在球隊席上,但沒有干預比賽之權利。
5.3.2 倘若教練要離開他/她的球隊時,助理教練可以在競賽隊長之請求及第一裁判允許下,擔任教練之職責。
6.1.1 得分
球隊得一分:
6.1.1.1 當球落在對方場地上;
6.1.1.2 當對方犯規;
6.1.1.3 當對方被處罰。
6.1.2 犯規
球隊做出違反規則之比賽動作〈或觸犯其他規則〉視為犯規。裁判們依據規則判決及處罰。
6.1.2.1 如有兩個或以上之犯規連續地發生時,只對首次之犯規判罰。
6.1.2.2 如雙方同時觸犯兩個或以上之犯規時,判處雙方犯規及重賽該球。
6.1.3 勝一球之結果
6.1.3.1 若發球隊勝一球時,得一分及繼續發球;
6.1.3.2 若接發球隊勝一球時,得一分及於下一球發球。
一隊首先獲得二十五分並至少領前二分時為勝一局。若賽至二十四比二十四平手時,繼續比賽直至獲得領前二分為止(二十六比二十四;二十七比二十五;…..)。
6.3.1 一隊得勝三局時為勝一場比賽。
6.3.2 若賽至局數二比二平手時,決勝局(第五局)比賽至十五分並至少領前二分。
6.4.1 若一隊經召集後,仍然拒絕出場比賽時,宣判該隊缺席及喪失該場比賽,比賽結果為零比三及每局之得分為零比二十五。
6.4.2 球隊沒有正當之理由而在法定時間不到場比賽時,宣判該隊缺席,比賽結果與規則6.4.1 相同。
6.4.3 一隊被宣判在一局中或一場比賽中未能完成比賽時(規則7.3.1 ),便失去該局或該場比賽。須給予對隊需要贏得該局之分數或該場之局數,未能完成比賽之球隊保留其既得之分數及局數。
比賽之前,第一裁判進行擲毫以決定第一局之首次發球及選擇場地。
如果要進行決勝局比賽,須進行新的一次擲毫。
7.1.1 在雙方隊長面前進行擲毫。
7.1.2 擲毫之勝方選擇:
二者任擇其一
7.1.2.1 發球權或接發球,或
7.1.2.2 選擇場地。
負方得餘下之選擇。
7.1.3 若兩隊分先後進行熱身時,得首次發球之球隊先行在網前進行熱身。
7.2.1 比賽之前,若能預先安排場地分配給球隊進行熱身,每隊有三分鐘時間在網前進行熱身;否則,每隊有五分鐘時間進行熱身。
7.2.2 如果雙方隊長同意同時在網前進行熱身,根據規則7.2.1 雙方可以共同在網前進行熱身六分鐘或十分鐘。
7.3.1 每隊必須經常保持有六名球員參加比賽。球隊之起始陣容指明在場上球員之輪轉次序。整局比賽均須保持此輪轉次序。
7.3.2 在每局開賽前,教練須提交該隊之起始陣容於出場位置表上。經填妥及簽名後之出場位置表應交給第二裁判或記錄員。
7.3.3 未列入該局起始陣容之球員為該局之替補球員〈自由球員除外〉。
7.3.4 出場位置表一旦交予第二裁判或記錄員之後,除非是正常之替補換人,否則不得更改。
7.3.5 出場比賽之球員位置與出場位置表不符:
7.3.5.1 在一局開始比賽之前,發現實際出場比賽之球員位置與出場位置表不符時,球員之位置必須按照出場位置表更正而不用處罰。
7.3.5.2 在一局開始比賽之前,在場上有未登記在出場位置表上之球員時,在場上之陣容必須按照出場位置表更正而不用處分。7.3.5.3 若教練希望維持沒有登記在出場位表上之球員(球員們)在場上比賽,他/她須請求正常之替補,並登記在記錄表上。
在發球員擊球之瞬間,每隊均須按照輪轉次序排列在己方球場上(發球員除外)。
7.4.1 球員之位置編號如下:
7.4.1.1 沿近球網之三名球員為前排球員及所佔位置為4 號位(前排左)、 3 號位(前排中)及2 號位(前排右)。
7.4.1.2 其餘三名球員為後排球員佔有5 號位(後排左)、6 號位(後排中)及1號位(後排右)。
7.4.2 球員相關之位置
7.4.2.1 每一位後排球員必須位於較其相關之前排球員距離球網較後之位置。
7.4.2.2 前排及後排之同一排球員相關之左右位置,必須按規則7.4.1 所指明之位置排列。
7.4.3 球員之位置是決定及控制於其接觸地面的足部之位置如下(圖四):
7.4.3.1 每一名前排球員必須至少有他/她的部份足部,較其相關的後排球員之足部更靠近中線。
7.4.3.2 每一名右邊(左邊)球員必須至少有他/她的部份足部,較其同排中間的球員之足部更靠近右邊(左邊)邊線。
7.4.4 球一旦被發出,球員們可以在己方球場及自由區周圍移動及佔有任何位置。
7.5.1 發球員擊球之瞬間,若球員不在他/她的正確位置,則為該隊之位置錯誤犯規 (規則7.3 及7.4 )。
7.5.2 若發球員於執行發球時構成發球犯規(規則13.4 及13.7.1 ),發球員之犯規應為在位置錯誤之前而被判罰。
7.5.3 若發球在擊球之後成為失誤(規則13.7.2 ),應判處位置錯誤犯規。
7.5.4 位置錯誤之後果如下:
7.5.4.1 球隊被判罰失一球(規則6.1.3 );
7.5.4.2 更正球員之位置。
7.6.1 輪轉次序是決定於球隊之起始陣容並控制著發球次序,及整局之球員位置。
7.6.2 當接發球隊贏得發球權時,該隊之球員依順時針方何輪轉一個位置:2 號位球員輪轉到1 號位及發球,1 號位球員輪轉到6 號位等。
7.7 輪轉錯誤
7.7.1 當發球不是按照輪轉次序(規則7.6.1 )實施時即為輪轉錯誤犯規,其後果如下:7.7.1.1 該隊被判罰失一球(規則6.1.2 ),
7.7.1.2 更正球員之輪轉次序。
第8條 球員替補
球員替補是由記錄員登記後,一名球員進場並 取代另外一名退場球員的位置。
球員替補須由裁判授權進行(替補程序見規則16.5 )。
8.1.1 每隊每局最多准許替補六次,一名或多名球員可以同時進行替補。
8.1.2 一名起始陣容之球員可以退場及再進場比賽,但每局只准一次,及只准按照出場位置替換他/她的先前位置。
8.1.3 一名替補球員每局僅可上場一次,替補起始陣容中之任何一名球員,他/她亦只可被該名列為起始陣容之球員所替補。
8.2 例外替補
一名受傷球員(自由球員除外,規則20.3.3 )不能繼續比賽時,必須進行合法替補。如果不可能進行合法替補時,准予進行例外替補而不受規則8.1 所限制。
例外替補是於球員受傷時,任何不在場上比賽之球員(自由球員或他/她替換的球員除外)可替補該名受傷球員。被例外替補之受傷球員不得再次參與該場比賽。
於任何情況下,例外替補不可計算為球員替補。
8.3 驅逐出場之替補
一名被驅逐出場或取消資格之球員(規則22.3.2 及21.3.3 )必須經由合法替補,
如果沒有合法替補之可能時,該球隊被宣判未能完成比賽(規則6.4.3 及7.3.1.)。
8.4.1 若替補超出規則8.1 之限制時,即為非法替補(規則8.2 之情況除外)。
8.4.2 當恢復比賽後(規則9.1 ),發現一隊已經造成非法替補時,依下列程序處理:
8.4.2.1 該球隊被判罰失一球(規則6.1.2 ),
8.4.2.2 更正該次替補,8.4.2.3 取消該球隊在犯規期間所得之分數。對方所得之分數依然有效。
9.1 進行比賽
第一裁判授權發球,由發球之擊球瞬間開始進行比賽。
9.2 中止比賽
比賽中構成犯規之瞬間,由一名裁判員鳴笛中止比賽;如果沒有犯規時,以鳴笛之瞬間中止比賽。
9.3 界內球
當球觸及球場地面包括界線在內為界內球(規則1.3.2 )。
9.4.1 球觸及地面之部份完全在界線以外;
9.4.2 球觸及場地以外之任何物體,天花板或比賽以外之人員;
9.4.3 球觸及標誌竿,網繩,網柱或標誌帶以外之球網;
9.4.4 球之全部或部份在有效穿越空間以外越過網之垂直平面,規則11.1.2 除外;
9.4.5 球完全在網下穿越 (圖五)。
第10條 擊球
每隊球隊必須在己方場區及比賽空間內進行比賽(規則11.1.2 除外)。惟可以救回超越自由區之球。
10.1.1 連續擊球
一名球員不得連續擊球二次(規則10.2.3 ,15.2 及15.4.2 除外)。
10.1.2 同時擊球
兩個或三名球員可以同時觸球。
10.1.2.1 當兩個(三名)隊友同時觸球時,應計算為該隊擊球二次(三次)(攔網例外)。如果他們同時到達,但只有一位球員觸球,則計算為一次擊球。
倘球員發生踫撞,不算犯規。10.1.2.2 若雙方球員在球網上方同時擊球而該球仍在比賽進行中,接球方給予另外三次擊球之權利。若該球成為界外球,則判該球所在場區之對隊失誤。
10.1.2.3 若雙方球員在同時觸球時構成持球犯規(規則10.2.2 ),應判雙方犯規(規則6.1.1.2 )並重新比賽。
10.1.3 輔助擊球
在比賽場區內,球員不得由隊友支持或借助任何外物以期達到擊球之目的。
但是,球員可以阻止或拉回將會構成犯規之隊友(如即將觸網或越過中線等)。
10.2.1 可以用身體任何部份觸球。
10.2.2 球必須被清脆擊出,不得捉持及/或拋擲。球可向任何方向反彈。
10.2.3 球可以觸及身體多個部位,惟必須是同一時間觸球為原則。
下列情況例外:
10.2.3.1 在攔網時,一名或多名攔網球員在一次動作中,可以連續觸球 (規則15.2.)。
10.2.3.2 在球隊第一次擊球時(規則10.1 及15.4.1 ),球可以連續觸及身體多個部位,但觸球時必須為單一動作。
10.3.1 四次擊球:球隊把球擊回對區前擊球四次(規則10.1 )。
10.3.2 輔助擊球:在比賽場區內,球員由隊友支持或借助任何外物以期達到擊球之目的(規則10.1.3 )。
10.3.3 持 球:球員未能清脆地擊球,球被捉持及/或拋擲(規則 10.2.2 )。
10.3.4 連 擊:球員連續擊球二次或球連續觸及球員身體多個部位(規則10.2.3 )。
11.1.1 球必須由球網上方之有效穿越空間內(圖五)傳送到對區。有效穿越空間為球網垂直平面之一部份,其限制如下:
11.1.1.1 在下方,為球網之網頂,
11.1.1.2 兩旁,為兩標誌竿及其假想延長線,
11.1.1.3 在上方,為天花板。
11.1.2 球之全部或部份由外圍空間越過球網之平面,進入對方之自由區,在隊際擊球之限制內可於下列情況將球回擊:
11.1.2.1 球員並未觸及對方場地;
11.1.2.2 當把球回擊時,球之全部或部份須再一次由場地相同一邊之外圍空間越過球網之平面。對隊不得妨礙此回擊動作。
11.1.3 當球完全越過球網網底以下之空間時為界外球(圖五)。
11.2 球觸網
球越過球網時可以觸及球網(規則11.1.1 )。
11.3.1 擊球入網時可以在三次隊際擊球之限制內將球救起(規則10.1; 例外: 發球,規則13.6.2.1 )。
11.3.2 若球擊穿球網之網孔或將球網撕落,則取消該球比賽及重賽(規則6.1.2.2; 例外: 發球,規則13.6.2.1 )。
12.1.1 攔網時,攔網球員可以由網上越過對區觸球,他/她以不干擾對方比賽及不得在對方擊球前或擊球之同時觸球(規則15.3 )。
12.1.2 一名球員准許在己方比賽空間攻擊後,他的/她的手可以由網上越過對區。
12.2.1 准許由網下侵入對方之空間,以不妨礙對方進行比賽方可。
12.2.2 越過中線,侵入對方場地:
12.2.2.1 單足(雙足)/單手(雙手)准許觸及對方場地,惟侵入對方之單足(雙足)或單手(雙手)仍有一部份與中線接觸或一直在中線之上方。
12.2.2.2 禁止身體任何其他部位觸及對方場地。
12.2.3 球員可以在中止比賽 (規則9.2 )時進入對方場地。
12.2.4 球員可以進入對方之自由區,惟他/她不得妨礙對方進行比賽。
12.3.1 球員觸及球網(規則12.4.4)不算犯規,球員擊球動作中觸及球網或干擾比賽除外。擊球動作可包括球員沒有實際與球接觸之動作。
12.3.2 球員一旦擊球後,在不妨礙對方比賽下,他/她可以觸及網柱,繩或任何其他於球網全長以外之物件。
12.3.3 當球被擊入網時,導至球網觸及對方球員,不構成犯規。
12.4.1 球員於對方攻擊前或攻擊之同時,在對方比賽空間觸及球或對方球員(規則12.1.1)。
12.4.2 球員在網下侵入對方空間妨礙對方比賽 (規則12.2.1 )。
12.4.3 球員侵入對方場地(規則12.2.2 )。
12.4.4 球員於擊球動作或試圖擊球時觸及網或標誌桿(規則12.3.1)。
第13條 發球
發球是指由後排右球員在發球區內使球進入比賽之動作(規則13.4.1 )。
13.1.1 第一局及決勝局(第五局)執行第一次發球之隊伍由擲毫決定(規則7.1 )。
13.1.2 其他各局由先前一局沒有第一次發球之隊伍開始發球。
13.2.1 球員必須依照登記於球員出場位置表之次序發球(規則7.3.1 )。
13.2.2 每局第一次發球之後,決定球員進行發球如下:
13.2.2.1 當發球隊贏得該球時,原先發球之球員(他/她的替補球員)繼續發球。
13.2.2.2 當接發球隊贏得該球時,接發球隊獲得發球權及在發球前輪轉(規則7.6.2 )。前排右球員移動到後排右及將會進行發球
13.4.1 球被拋起或離手(雙手)後,及在沒有觸及他/她之任何其他身體部份或在著地前,可以用單手或手臂之任何部份將球擊出。
13.4.2 球只可被拋起或離手一次。拍球或在手上拋弄是容許的。
13.4.3 當發球擊球之瞬間或在跳躍發球之起跳時,發球員不得觸及球場(包括端線在內)或發球區以外之地面。發球員擊球後,他/她可以踏入或著地於發球區以外或球場之內。
13.4.4 發球員在第一裁判鳴笛授權發球後,必須於八秒鐘之內將球擊出。
13.4.5 第一裁判鳴笛前所發出之球,應取消及重新發球。
13.5.1 發球隊之球員不得以個人遮擋或集體遮擋方式阻礙對方注視發球員或球之路線。
13.5.2 當實施執行發球時,若發球隊之一名球員或一組球員揮動手臂,跳起或側向移動,或用集體站位方式掩護球的飛越路線即構成遮擋犯規。
13.6.1 發球犯規:
即使是對方位置錯誤(規則13.7.1 ),下列犯規導致換邊發球。發球員:
13.6.1.1 違犯發球次序(規則13.2 );
13.6.1.2 未能正確地執行發球(規則13.4 )。
13.6.2 擊球後之發球犯規:
當球正確地擊出後發球成為犯規(除非是球員位置錯誤)若該球(規則13.7.2 ):
13.6.2.1 觸及發球隊之球員或未從球網上之垂直平面越過;
13.6.2.2 成為界外球(規則9.4 );
13.6.2.3 飛越遮擋(規則13.5 )。
13.7.1 若發球員構成發球犯規(不正確地執行發球,輪轉次序錯誤等)之同時對方是位置錯誤,應判罰發球犯規。
13.7.2 反之,如果是正確地執行發球,但發球隨後成為犯規(成為界外球,遮擋等),應判罰位置錯誤為先。
14.1.1 除發球及攔網外,所有直接將球擊向對方之動作,均視為攻擊。
14.1.2 當進行攻擊時,准許用手指尖虛攻,惟觸球須清脆俐落及不得持球或拋擲。
14.1.3 完成攻擊是指球已經完全越過球網之垂直平面或被一名對方球員觸及。
14.2.1 一名前排球員可以完成攻擊任何高度之球,只要觸球時是在己方之比賽空間內(規則14.2.4 除外)。
14.2.2 一名後排球員可以由前場區之後面完成攻擊任何高度之球:
14.2.2.1 在他/她的起跳時,球員之單足(雙足)不得觸及或越過攻擊線;
14.2.2.2 在他/她的擊球後,球員可以在前場區內著地(規則1.4.1 )。
14.2.3 如果在觸球之瞬間,球不是完全高於網頂之上時,後排球員亦可以在前場區完成攻擊(圖七)。
14.2.4 球員不准在對方發球時完成攻擊,當該球在前場區及完全高於網頂之上時。
14.3.1 一名球員在對隊之比賽空間內擊球(規則14.2.1 )。
14.3.2 一名球員擊球出界(規則9.4 )。
14.3.3 一名後排球員在前場區完成攻擊,當擊球時該球是完全高於網頂之上時(規則14.2.3 )。
14.3.4 一名球員於對方發球時完成攻擊,當該球在前場區及完全高於網頂之上時(規則14.2.4 )。
14.3.5 一名自由球員在比賽場區內完成攻擊,若擊球之瞬間球完全高於網頂之上時(規則20.3.1.2 )。
14.3.6 一名球員完成攻擊,當擊球時該球是完全高於網頂之上,並由自由球員在前場區內以上手手指傳出(規則20.3.1.4 )。
15.1.1 攔網是指球員靠近球網在高於網頂以上攔截對方來球之動作。只有前排球員准許完成攔網。
15.1.2 試圖攔網
試圖攔網是攔網時沒有觸及球之動作。
15.1.3 完成欄網
不論何時,當球被一名攔網球員觸及便是完成攔網(圖八)。
15.1.4 集體攔網
集體攔網是指由二名或三名球員彼此靠近實施攔網,同時當其中一名球員觸及球時為完成集體攔網。
15.2 攔網觸球
一名或多名攔網球員在一次動作中可以連續(快速及連續的)觸球。
15.3 在對方空間內攔網
於攔網時,攔網球員在沒有妨礙對方比賽之情形下,他/她的手或手臂可以超越球網。因此,不准超越球網觸及球直至對方實施攻擊為止。
15.4.1 攔網觸球不計算為隊際擊球(規則10.1 )。因此,攔網觸球後,該隊仍有三次擊球之權利將球擊回對區。
15.4.2 攔網後之第一次擊球,可以由任何球員施行,包括在攔網時觸球之球員。
禁止攔截對方之發球。
15.6.1 攔網球員在對方空間於對方攻擊之前或同時觸球(規則15.3 );
15.6.2 一名後排球員完成攔網或參與完成集體攔網(規則15.1.3 及15.1.4 );
15.6.3 攔截對方之發球(規則15.5 );
15.6.4 攔網後球出界(規則9.4 );
15.6.5 攔截在標誌竿以外對方空間之球;
15.6.6 自由球員試圖攔網或集體欄網 (規則20.3.1.3 及15.1) 。
第五章 比賽中止及延誤
第16條 合法之比賽中止
暫停及球員替補為合法之比賽中止。
16.2.1 只有教練或競賽隊長可以請求合法之比賽中止。
在中止比賽及鳴笛發球之前以相關之手號(圖11.4 及11.5 )請求比賽中止。
16.2.2 於一局開賽前准許請求球員替補,及應登記為該局之正常球員替補。
16.3.1 雙方球隊可以接連請求一次或二次暫停及一次球員替補,其間無須經過恢復比賽。
16.3.2 無論如何,一隊球隊在同一次比賽中止中不得連續請求二次球員替補。在同一次比賽中止中可以替補二名或多名球員(規則8.1.1 )。
16.4.1 一次暫停之時限為30 秒。
國際排聯世界級及正式比賽,在第一至四局中,每局有二次附加之『技術暫停』,每次時限為60 秒。當領先一隊之得分到達8分及16分時自動施行。
在決勝局(第五局)中,沒有『技術暫停』;每隊祗可以請求二次時限為在決勝局(第五局)中,每隊祗可以請求二次時限為30 秒之暫停。
16.4.2 在所有暫停期間,場上之球員必須回到接近該隊球隊席之自由區。
(球員替補之限制見規則8.1 )
(涉及『自由球員』之替換見規則20.3.2 及20.3.3 )
16.5.1 球員替補必須在替補區內進行(規則1.4.3 )。
16.5.2 球員替補所需之時間祗限於在記錄表上登記替補,及允許球員退場及進場。
16.5.3 當請求替補之瞬間,替補球員必須己經準備好進場,且站近替補區(規則1.4.3 )。
若未依照上述情形進行,替補不予允許及處罰該隊一次延誤比賽(規則17.2 )。
國際排聯世界級及正式比賽,使用號碼牌令替補進行流暢。
16.5.4 若一隊意圖同時替補多過一名球員,在請求替補時必須以手號表明替補之人數。
在此情形下,替補必須相繼進行,即一對球員替補後接著另一對。
16.6.1 以下均為不正當之請求比賽中止:
16.6.1.1 當比賽進行中或於鳴笛發球之同時或之後(規則16.2.1 ),
16.6.1.2 由一非授權之球隊成員提出(規則16.2.1 ),
16.6.1.3 先前請求球員替補之同一球隊在恢復比賽前再次請求球員替補 (規則16.3.2 ),
16.6.1.4 在用完法定的暫停及球員替補次數之後提出(規則16.1 )。
16.6.2 一場比賽中第一次不正當之請求,在沒有影響或延誤比賽之進行時,應予拒絕而不用處罰。
16.6.3 一場比賽中,重覆不正當之請求構成延誤比賽。
17.1.1 延誤球員替補,
17.1.2 在指示恢復比賽之後拖延其他比賽中止,
17.1.3 請求非法之球員替補(規則8.4 ),
17.1.4 同一場中重覆不正當之請求(規則16.6.3 ),
17.1.5 比賽中之球隊成員延誤比賽。
17.2.1 判處『延誤警告』或『延誤處罰』均為對球隊之制裁。
17.2.1.1 延誤處分保持整場比賽有效。
17.2.1.2 所有延誤制裁必須登記於記錄表上。
17.2.2 一場比賽中,一名球隊成員第一次違犯延誤比賽時判處『延誤警告』。
17.2.3 同一球隊之任何成員在同一場比賽中第二次或隨後違犯任何種類之延誤比賽時均為犯規及判處『延誤處罰』:失一球(規則6.1.2)。
17.2.4 在一局之前或局與局之間的延誤處罰適用於隨後的一局比賽。
18.1.1 當比賽進行中如有嚴重之意外發生時,裁判必須立即停止比賽及准許醫療人員進場治理受傷球員。該球應予重賽。
18.1.2 若受傷球員不能作合法或例外替補時(規則8.1 及8.2 ),應給予該球員三分鐘復原時間,在一場比賽中同一球員不得多過一次復原時間。如該球員不能恢復作賽,則宣判他的她的球隊未能完成比賽規則及則宣判他的/她的球隊未能完成比賽(規則6.4.3
及7.3.1 )。
18.2 外來之干擾
當比賽進行中受到外來之干擾時,應停止比賽及重賽該球。
18.3.1 若因不可預測之情況令比賽中止時,第一裁判,大會主辦人員及監管委員會,在場之其中一人,須判斷及決定恢復正常比賽狀態之策略。
18.3.2 發生一次或多次比賽中止,而總共不超過四小時:
18.3.2.1 若在同一球場恢復比賽,應以比賽中止時該局相同之分數,球員及位置正常地繼續進行比賽。已賽完之局分數保留。
18.3.2.2 若在其他球場恢復比賽,比賽中止時未賽完之局取消,並按照該局開始時相同之球員及起始陣容重新比賽。已賽完之局分數保留。
18.3.3 發生一次或多次比賽中止,而總共超出四小時,則全場比賽應重新比賽。
19.2.1 每局比賽後,球隊交換場地作賽,決勝局例外(規則7.1 )。其他球隊成員互換球隊席。
19.2.2 決勝局中,當一隊到達八分時應交換場地,不得延誤及保持相同之球員位置。
若未按正當時機交換場地,則於發現錯誤時從速交換場地。交換場地時保留相同之分數。
20.1.1 每隊可選擇於1 2 名球員中委任一名專責防守之『自由球員』。
20.1.2 『自由球員』必須在比賽之前登記在記錄表上為其預設的特別欄內。他的/她的號碼須同時加在第一局的出場位置表上 (規則7.3.2)。
20.1.3 自由球員不能擔任隊長或競賽隊長。
20.2 裝備
『自由球員』必須穿著與其他隊員不同顏色之制服 (於重新委派『自由球員』時穿著外套或背心)。自由球員之制服可有不同款式,但與其他球員同樣佩帶球衣號碼(規則4.3.5)。
20.3.1 比賽動作
20.3.1.1 『自由球員』准許替換任何在後排位置的球員。
20.3.1.2 他/她限制為後排球員及不得於任何位置(包括球場及自由區)完成攻擊,若觸球之瞬間球完全高於網頂。
20.3.1.3 他/她不得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
20.3.1.4 球來自『自由球員』在前場區或其伸延位置用上手手指傳球且球高過網頂時不得進行攻擊。若『自由球員』在前場區之後方做同一動作時,該球可以自由地進行攻擊。
20.3.2 替換球員
20.3.2.1 替換『自由球員』不計算為正式替補換人。
替換不限次數,但兩次替換『自由球員』之間必須進行一球比賽。
『自由球員』祗能夠由他/她所替換之球員來替換。
20.3.2.2 自由防守球員只可在死球後及第一裁判鳴笛授權發球前進行替換。
每局開始時,第二裁判檢查起始陣容後,自由防守球員才可進行替換。
20.3.2.3 不應該拒絕於鳴笛發球後進行之替換球員,但必須於應球結束後予以口頭警告。
隨後之延誤替換球員必須施以延誤處分。
20.3.2.4 『自由球員』及所替換之球員祗可以在其球隊席前由攻擊線至端線之間的邊線上進場或退場。
20.3.3 重新指派『自由球員』
20.3.3.1 若事先獲得第一裁判的認可,教練可指派任何一名當時不在場上比賽的球員替換一名在比賽進行中受傷之『自由球員』該名受傷之『自由球員』不可再次進場參與該場餘下的比賽。被指派替換受傷『自由球員』之球員在該場餘下的比賽中限制為『自由球員』
20.3.3.2 於重新指派『自由球員』時,該球員之號碼須記錄於備註欄及下一局之出場位置表中。
21.1.1 參賽者必須熟識『排球比賽規則』及遵守所有規則。
21.1.2 參賽者必須以運動家精神來接受裁判之判決,不得與裁判爭論。
如有疑問時,祇可經由競賽隊長提出要求澄清。
21.1.3 參賽者必須避免做出影響裁判判決或掩護隊友犯規為目的之行為或態度。
21.2.1 參賽者必須遵從公平競賽之精神表現出恭敬及有禮貌的態度,不單指對裁判,對其他工作人員、對隊、隊友及觀眾亦然。
21.2.2 比賽進行中,球隊成員之間可以互相溝通(規則5.2.3.4 )。
22.2.1 粗野行為:違反良好態度或道德原則,或表現輕視之行為。
22.2.2 冒犯行為:中傷的或侮辱之言語或手勢。
22.2.3 侵犯行為:人身攻擊或意圖侵犯。
22.3.1 處罰
任何球隊成員在一場比賽中第一次違犯粗野行為時判罰失一球(規則6.1.2)。
22.3.2 驅逐出場
22.3.2.1 一名被判罰「驅逐出場」的球隊成員不得參與該局餘下之比賽,但必須坐在處罰區內(規則1.4.5 ,規則5.3.2 及圖一)而沒有其他的影響。一名被驅逐出場之教練於該局中喪失參與比賽之權利,並須坐於處罰區內(規則1.4.5 及圖1A,1B )。
22.3.2.2 一名隊員第一次違犯冒犯行為時,判罰「驅逐出場」而沒有其他的影響。
22.3.2.3 一名隊員在同一場比賽中第二次違犯粗野行為時,判罰「驅逐出場」而沒有其他的影響。22.3.3 取消資格
22.3.3.1 被判罰取消資格的球隊成員在該場餘下之比賽中必須離開比賽之管制範圍而沒有其他的影響。
22.3.3.2 第一次侵犯行為判罰取消資格而沒有其他的影響。
22.3.3.3 一場比賽中同一球員之第二次冒犯行為判罰取消資格而沒有其他的影響。
22.3.3.4 一場比賽中同一球員之第三次粗野行為判罰取消資格而沒有其他的影響。
22.4.1 所有不正當行為之制裁是個別的制裁,在全場比賽中均保持有效,及登記在記錄表上。
22.4.2 同一隊員在同一場比賽中重覆違犯不正當行為時,依照制裁尺度規則22.3 及圖表九內所示漸進地給與制裁。(隊員每次接連著違犯不正當行為時受到更嚴重之制裁)。
22.4.3 由於冒犯行為或侵犯行為而被判罰驅逐離場或取消資格時,不須事前施行任何處分。
22.5 局之前及局與局與局之間不正當行為
於局之前及局與局之間發生任何不正當行為時,依照規則22.3 給予制裁及應用於隨著之一局。
22.6 制裁卡(參照圖表九)
警 告:口頭或手號,沒有卡
制裁卡之應用如下:
處 罰:黃卡
驅逐出場:紅卡
取消資格:黃卡 +紅卡(共同出示)
圖表九 不正當行為之制裁尺度
|
分類
|
發生 (一隊球隊) |
違犯者
|
制裁
|
制裁卡
|
結果
|
|
粗野行為
|
第1 次
|
任何隊員
|
處罰
|
黃卡
|
失一球
|
|
第2 次
|
同一隊員
|
驅逐出場
|
紅卡
|
該局餘下比賽須離開比賽場區及留在處罰區內 | |
|
第3 次
|
同一隊員
|
取消資格
|
黃卡 + 紅卡共同出示 |
該場餘下比賽須離開比賽之管制範圍 | |
|
冒犯行為
|
第1 次
|
任何隊員
|
驅逐出場
|
紅卡
|
該局餘下比賽須離開比賽場區及留在處罰區內 |
|
第2 次
|
同一隊員
|
取消資格
|
黃卡 + 紅卡共同出示 |
該場餘下比賽須離開比賽之管制範圍 | |
|
侵犯行為
|
第1 次
|
任何隊員
|
取消資格
|
黃卡 + 紅卡共同出示 |
該場餘下比賽須離開比賽之管制範圍 |
延誤之制裁尺度
|
分類
|
發生 (一隊球隊) |
違犯者
|
制裁
|
制裁卡
|
結果
|
|
延誤
|
第1 次
|
任何隊員
|
延誤警告
|
手號No.25 不用處罰卡 |
防止 – 不用處罰
|
|
第2 次 ( 及隨後 ) |
任何隊員
|
延誤處罰
|
手號No.25 用黃卡 |
失一球
|
23.2.1 當比賽進行中祗有第一及第二裁判可以鳴笛:
23.2.1.1 第一裁判發出發球訊號開始比賽;
23.2.1.2 當第一及第二裁判肯定有構成犯規及能夠確認其種類時鳴笛停止該球比賽。
23.2.2 當比賽中止時,他們可以鳴笛表明允許或拒絕球隊之請求。
23.2.3 於裁判鳴笛停止比賽之後,他/她應立刻用正式手號(規則27.1 )指示出:
23.2.3.1.
a. 發球之球隊,
b. 犯規之種類,
c. 犯規之球員 (若有需要)。
第二裁判跟隨並重複第一裁判之手號。
23.2.3.2 若由第二裁判鳴笛示意犯規時,他/她指示出:
a. 犯規之種類,
b. 犯規之球員(若有需要),
c. 跟隨第一裁判之發球球隊手號。
在此情形下,第一裁判無需顯示所有犯規種類或犯規球員,惟祗須指示出發球之隊伍。
23.2.3.3 如雙方犯規時,第一及第二裁判指示出:
a. 犯規種類,
b. 犯規之球員(若有需要),
c. 由第一裁判指示出發球隊伍。
24.2.2 第一裁判同時控制檢球員,場地擦拭員及拖把擦地員之工作。
24.2.3 第一裁判有權決定一切有關比賽之問題,包括規則上未有列明的問題。
24.2.4 第一裁判不准許對他/她的判決有任何爭論。
除非,在競賽隊長之請求下,基於他/她的判決上,加以說明有關規則之應用或解釋。
若競賽隊長即時表示不同意有關之解釋時,第一裁判須允許其保留於比賽完結時提出正式抗議有關事件之權利(規則5.1.2.1 及5.1.3.2 )。
24.2.5 比賽前及比賽中,第一裁判負責決定比賽場區、器材用具及其狀況是否合乎比賽之要求。
24.3.1 第一裁判於比賽之前:
24.3.1.1 檢查比賽場區,球及其他器材用具之狀況,
24.3.1.2 執行雙方隊長之擲毫,
24.3.1.3 控制球隊之熱身練習。
24.3.2 當比賽進行中,祗有第一裁判有權:
24.3.2.1 對球隊施行警告,
24.3.2.2 制裁不正當行為及延誤比賽,
24.3.2.3 決定:
a. 發球員犯規及發球隊位置錯誤,包括掩護在內,
b. 比賽中擊球犯規,
c. 在球網以上及球網上部之犯規。
d. 後排球員及『自由球員』之攻擊。
e. 球員攻擊之球來自『自由球員』在前場區或其伸延位置,用上手手指傳球且球高過網頂。
f. 球在網下空間穿越(規則11.1.3)。
24.3.3 比賽結束後於記錄表上簽名。
25.1 位置
第二裁判站立於相對之一邊比賽場地以外,靠近網柱面向第一裁判執行他/她的職責(圖十)。
25.2.2 第二裁判可以用手號指出屬於他/她的裁決範圍以外之犯規,不用鳴笛,亦不可向第一裁判堅持己見。
25.2.3 第二裁判控制記錄員之工作。
25.2.4 第二裁判監察球隊席上之隊員及向第一裁判報告其不正當之行為。
25.2.5 第二裁判管制熱身區(規則4.2.3 )內之球員。
25.2.6 第二裁判允許比賽中止,控制其時限及拒絕不正當之請求。
25.2.7 第二裁判控制每隊使用暫停及球員替補之次數及向第一裁判及有關之教練報告第二次暫停及第五及第六次球員替補。
25.2.8 在球員受傷之情形下,第二裁判允許例外替補(規則8.2 )或給予三分鐘恢復時間(規則18.1.2 )。
25.2.9 第二裁判檢查地板之狀況,主要在前場區。比賽進行中,他/她同時檢查比賽球是否仍然符合規則之規定。
25.2.10 第二裁判監察處罰區內之球隊成員及向第一裁判報告其不正當行為(規則1.4.5)
25.3.2 比賽進行中,第二裁判作出判決,鳴笛及用手號表明:
25.3.2.1 侵入對方場地,及由網下侵入對方空間(規則12.2 ),
25.3.2.2 接發球隊位置錯誤(規則7.5 ),
25.3.2.3 違規之觸及球網較低部份,及在他/她的場地一邊之標誌竿 (規則12.3.1 ),
25.3.2.4 後排球員完成攔網或自由球員試圖攔網(規則14.3.3 ,15.6.2 及15.6.6 ),
25.3.2.5 球觸及場外物體或地面而第一裁判之位置不能察見時(規則9.4.1 及9.4.2 )。
25.3.3 於比賽結束時,他/她在記錄表上簽署。
26.2.1 在每場比賽及每局之前,記錄員應:
26.2.1.1 登記比賽及球隊之資料,並根據有效之程序獲得隊長及教練之簽名,
26.2.1.2 登記來自出場位置表之各隊起始陣容。
若他/她不能準時獲得出場位置表,他/她應立刻把事實通知第二裁判。除裁判員外,出場位置表不得向任何人士公開。
26.2.1.3 記錄自由球員之姓名及號碼。
26.2.2 當比賽進行中,記錄員應:
26.2.2.1 記錄員登記得分及保證記分板上顯示正確之分數;
26.2.2.2 控制各隊之發球次序,及在發球擊球後立刻向裁判指出所犯之錯誤;
26.2.2.3 登記暫停及球員替補之次數,控制球員的號碼,及通知第二裁判;
26.2.2.4 通知裁判有關不正當之請求;
26.2.2.5 每局結束及決勝局比賽達到8 分換場時通知裁判;
26.2.2.6 登記任何制裁;
26.2.2.7 依照第二裁判的指示記錄其他事項,例如:例外替補(規則8.2),恢復時間(規則18.1.2 ),延長比賽中止(規則18.3),外來干擾(規則18.2)等。
26.2.3 在比賽結束時,記錄員應:
26.2.3.1 登記最後比賽結果;
26.2.3.2 他/她在記錄表上自行簽署後,獲得雙方隊長之簽名後然後輪到裁判簽署;
26.2.3.3 若有提出抗議時,事前已經獲得第一裁判授權,記錄員可自行書寫或允許隊長將抗議事件陳述於記錄表上。
27.2.1 司線員用旗(40 ×40 公分)執行他們的職務如圖十二所示:
27.2.1.1 當球落在接近他們之界線時,表明是界內球及界外球(規則9.3 及9.);
27.2.1.2 接球隊觸球出界(圖十二);
27.2.1.3 球觸及標誌竿,發球由有效空間越過球網等(規則9.4.3 及9.4.4 );
27.2.1.4 當發球擊球之瞬間任何球員(發球員例外)踏出他/她的比賽場地以外者。
27.2.1.5 發球員踏界犯規(規則13.4.3 )。
27.2.1.6 任何球員於擊球動作或干擾比賽時觸及標誌杆。
27.2.1.7 球於穿越空間以外進入對方場區或觸及標誌杆。
27.2.2 在第一裁判要求下,司線員須重覆他/她的旗號。
2001年球例修改
1.1 國際排聯世界級比賽及正式比賽,自由區自邊線以外至少五公尺,自端線以外至八公尺,比賽空間自地面以上至少十二公尺五十公分高沒有任何障礙物。
2.2 球網之結構球網寬1公尺及長9.50至10公尺,由10公分丁方之黑色網孔組成(圖三)。網頂有7公分之水平帶,用白色帆布帶對摺沿著網頂之全長縫上。帆布帶兩端各有一孔用繩穿著縛於網柱上使網頂保持張緊。水平帶內貫以柔韌之纜索縛在網柱上使網頂保持張緊。球網底部有5公分之水平帶(與網頂之水平帶相似),及用繩穿過網孔並縛於網柱上,使球網之較低部份保持張緊。
2.5.1 國際排聯世界級及正式比賽,除非得到國際排聯同意,用以支撐球網之網柱位於距離邊線以外1.00公尺處。
3.1 球之內部氣壓為0.30至0.325公斤/平方公分Kg/cm2(4.26至4.61psi)294.3至318.32毫巴mbar或hPa)。
4.3.2 高級(成人)國際排聯世界級及正式之比賽,運動鞋之顏色必須全隊一致,但商標可以有不同之顏色及設計。球衣及短褲須乎合國際排聯確認之標準。
5 隊長及教練均須對其球隊成員之行為及紀律負責。自由防守球員不可當隊長。
7.3.5.3 若教練希望維持沒有登記在出場位表上之球員(球員們)在場上比賽,他/她須請求正規正常之替補,並登記在記錄表上。
8.1.3 一名替補球員每局僅可上場一次,替補起始陣容中之任何一名球員,亦僅可由他/她所替補之同一球員所替補他/她亦只可被該名列為起始陣容之球員所替補。
12.3.1 球員觸及球網或標誌桿(規則12.4.4)不算犯規,球員擊球動作中觸及球網或標誌桿或干擾比賽除外。擊球動作可包括球員沒有實際與球接觸之動作。
13.4.2 球只可被拋起或離手一次。拍球或在手上拋弄是容許的。
16.2.2 於一局開賽前准許請求球員替補,及應登記為該局之正式正常球員替補。
16.5.4 若一隊教練意圖同時替補多過一名球員,他/她在請求替補時必須以手號表明替補之人數。在此情形下,替補必須相繼進行,即一對球員替補後接著另一對。
16.6.2 一場比賽中第一次不正當之請求,在沒有影響或延誤比賽之進行時,應予拒絕而不用處罰。
17.2.1.2 所有延誤處罰(包括延誤警告)必須登記於記錄表上。
20.3.2.2 於鳴笛發球前進行之替換︰a)於每局開始之前及在第二裁判檢查起始陣容之後,或b)當中止比賽時。自由防守球員只可在死球後及第一裁判鳴笛授權發球前進行替換。每局開始時,第二裁判檢查起始陣容後,自由防守球員才可進行替換。
22.3.2.1 一名被判罰「驅逐出場」的球隊成員不得參與該局餘下之比賽,但必須坐在設於球隊席後方的處罰區內(規則1.4.5,規則5.3.2及圖一)而沒有其他的影響。一名被驅逐出場之教練於該局中喪失參與比賽之權利,並須坐於球隊席後方的處罰區內(規則1.4.5及圖一)。
23.2.3.2 若由第二裁判鳴笛示意犯規時,他/她指示出:a)犯規之種類,b)犯規之球員(若有需要),c)跟隨並重複第一裁判之發球球隊手號。
圖三 球網(水平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