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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比賽場區 球網及網柱 球隊 球隊領導 得一分,勝一局及勝一場比賽 比賽結構 球員替補 比賽情況

擊球 球網上之球 近網球員 發球 攻擊 攔網

合法之比賽中止 延誤比賽 例外之比賽中止 休止及交換場地 自由球員 行為之要求 不正當行為及其制裁 裁判團及執法程序

第一裁判 第二裁判 記錄員 司線員 正式訊號 2001年球例修改

2001 - 2004 國際排球規則

比賽特性

排球是一項由兩隊球隊在用球網分隔之球場上進行比賽之運動。為了提供給每一個人都能夠廣泛地參與此項運動,於特別之環境
下,可以用不同之形式進行。目標為將球擊過球網落在對方場地上,同時防止對方將球擊落在己方場地上。球隊有三次擊球機會(附加一次攔網)把球擊回對方。
比賽由發球開始:發球員將球由網上擊過對方。比賽進行直至球觸及球場之地面,出界或一隊不能正當地把球擊回對方。
排球比賽中,每贏一球可以得一分(每球得分制)。當接發球方贏得一球時,獲得一分及發球權,及該隊之球員順時針方向輪轉
一個位置。

第一部 比賽

第一章 場地設施及器材

第 1 條 比賽場區(圖一及圖二)
比賽場區包括球場及自由區。

比賽場區必須為對稱長方形。

第 2 條 球網及網柱(圖三)

第 3 條 球

第二章 比賽參加者

第 4 條 球隊

第 5 條 球隊領導

隊長及教練均須對其球隊成員之行為及紀律負責。
自由防守球員不可當隊長。

第三章 比賽形式
第 6 條 得一分,勝一局及勝一場比賽

球隊做出違反規則之比賽動作〈或觸犯其他規則〉視為犯規。裁判們依據規則判決及處罰。

6.1.3 勝一球之結果

6.1.3.1 若發球隊勝一球時,得一分及繼續發球;
6.1.3.2 若接發球隊勝一球時,得一分及於下一球發球。

第7條 比賽結構

第8條 球員替補
球員替補是由記錄員登記後,一名球員進場並 取代另外一名退場球員的位置。
球員替補須由裁判授權進行(替補程序見規則16.5 )。

第四章 比賽動作
第9條 比賽情況

第10條 擊球
每隊球隊必須在己方場區及比賽空間內進行比賽(規則11.1.2 除外)。惟可以救回超越自由區之球。

第11條 球網上之球

第12條 近網球員.

第13條 發球
發球是指由後排右球員在發球區內使球進入比賽之動作(規則13.4.1 )。

13.5.2 當實施執行發球時,若發球隊之一名球員或一組球員揮動手臂,跳起或側向移動,或用集體站位方式掩護球的飛越路線即構成遮擋犯規。

第14條 攻擊

第15條 攔網

第五章 比賽中止及延誤
第16條 合法之比賽中止
暫停及球員替補為合法之比賽中止。

16.6.2 一場比賽中第一次不正當之請求,在沒有影響或延誤比賽之進行時,應予拒絕而不用處罰。

16.6.3 一場比賽中,重覆不正當之請求構成延誤比賽。

第17條 延誤比賽

第18條 例外之比賽中止

第19條 休止及交換場地

第六章 自由球員
第20條 自由球員

第七章 參賽者之行為
第21條 行為之要求

第22條 不正當行為及其制裁

22.3.2.2 一名隊員第一次違犯冒犯行為時,判罰「驅逐出場」而沒有其他的影響。
22.3.2.3 一名隊員在同一場比賽中第二次違犯粗野行為時,判罰「驅逐出場」而沒有其他的影響。

22.3.3 取消資格

22.3.3.1 被判罰取消資格的球隊成員在該場餘下之比賽中必須離開比賽之管制範圍而沒有其他的影響。
22.3.3.2 第一次侵犯行為判罰取消資格而沒有其他的影響。
22.3.3.3 一場比賽中同一球員之第二次冒犯行為判罰取消資格而沒有其他的影響。
22.3.3.4 一場比賽中同一球員之第三次粗野行為判罰取消資格而沒有其他的影響。

圖表九 不正當行為之制裁尺度

分類

發生

(一隊球隊)

違犯者
制裁
制裁卡
結果
粗野行為
第1 次
任何隊員
處罰
黃卡
失一球
第2 次
同一隊員
驅逐出場
紅卡
該局餘下比賽須離開比賽場區及留在處罰區內
第3 次
同一隊員
取消資格
黃卡 + 紅卡共同出示
該場餘下比賽須離開比賽之管制範圍
冒犯行為
第1 次
任何隊員
驅逐出場
紅卡
該局餘下比賽須離開比賽場區及留在處罰區內
第2 次
同一隊員
取消資格
黃卡 + 紅卡共同出示
該場餘下比賽須離開比賽之管制範圍
侵犯行為
第1 次
任何隊員
取消資格
黃卡 + 紅卡共同出示
該場餘下比賽須離開比賽之管制範圍


延誤之制裁尺度

分類

發生

(一隊球隊)

違犯者
制裁
制裁卡
結果
延誤
第1 次
任何隊員
延誤警告
手號No.25 不用處罰卡
防止 – 不用處罰

第2 次

( 及隨後 )

任何隊員
延誤處罰
手號No.25 用黃卡
失一球

 


第二部 裁判員,其職責及正式手號
第23條 裁判團及執法程序

第24條 第一裁判

第25條 第二裁判

25.2.7 第二裁判控制每隊使用暫停及球員替補之次數及向第一裁判及有關之教練報告第二次暫停及第五及第六次球員替補。

25.2.8 在球員受傷之情形下,第二裁判允許例外替補(規則8.2 )或給予三分鐘恢復時間(規則18.1.2 )。

25.2.9 第二裁判檢查地板之狀況,主要在前場區。比賽進行中,他/她同時檢查比賽球是否仍然符合規則之規定。

25.2.10 第二裁判監察處罰區內之球隊成員及向第一裁判報告其不正當行為(規則1.4.5)

第26條 記錄員

第27條 司線員

第28條 正式訊號

 

2001年球例修改
1.1 國際排聯世界級比賽及正式比賽,自由區自邊線以外至少五公尺,自端線以外至八公尺,比賽空間自地面以上至少十二公尺五十公分高沒有任何障礙物。

2.2 球網之結構球網寬1公尺及長9.50至10公尺,由10公分丁方之黑色網孔組成(圖三)。網頂有7公分之水平帶,用白色帆布帶對摺沿著網頂之全長縫上。帆布帶兩端各有一孔用繩穿著縛於網柱上使網頂保持張緊。水平帶內貫以柔韌之纜索縛在網柱上使網頂保持張緊。球網底部有5公分之水平帶(與網頂之水平帶相似),及用繩穿過網孔並縛於網柱上,使球網之較低部份保持張緊。

2.5.1 國際排聯世界級及正式比賽,除非得到國際排聯同意,用以支撐球網之網柱位於距離邊線以外1.00公尺處。

3.1 球之內部氣壓為0.30至0.325公斤/平方公分Kg/cm2(4.26至4.61psi)294.3至318.32毫巴mbar或hPa)。

4.3.2 高級(成人)國際排聯世界級及正式之比賽,運動鞋之顏色必須全隊一致,但商標可以有不同之顏色及設計。球衣及短褲須乎合國際排聯確認之標準。

5 隊長及教練均須對其球隊成員之行為及紀律負責。自由防守球員不可當隊長。

7.3.5.3 若教練希望維持沒有登記在出場位表上之球員(球員們)在場上比賽,他/她須請求正規正常之替補,並登記在記錄表上。

8.1.3 一名替補球員每局僅可上場一次,替補起始陣容中之任何一名球員,亦僅可由他/她所替補之同一球員所替補他/她亦只可被該名列為起始陣容之球員所替補。

12.3.1 球員觸及球網或標誌桿(規則12.4.4)不算犯規,球員擊球動作中觸及球網或標誌桿或干擾比賽除外。擊球動作可包括球員沒有實際與球接觸之動作。

13.4.2 球只可被拋起或離手一次。拍球或在手上拋弄是容許的。

16.2.2 於一局開賽前准許請求球員替補,及應登記為該局之正式正常球員替補。

16.5.4 若一隊教練意圖同時替補多過一名球員,他/她在請求替補時必須以手號表明替補之人數。在此情形下,替補必須相繼進行,即一對球員替補後接著另一對。

16.6.2 一場比賽中第一次不正當之請求,在沒有影響或延誤比賽之進行時,應予拒絕而不用處罰。

17.2.1.2 所有延誤處罰(包括延誤警告)必須登記於記錄表上。

20.3.2.2 於鳴笛發球前進行之替換︰a)於每局開始之前及在第二裁判檢查起始陣容之後,或b)當中止比賽時。自由防守球員只可在死球後及第一裁判鳴笛授權發球前進行替換。每局開始時,第二裁判檢查起始陣容後,自由防守球員才可進行替換。

22.3.2.1 一名被判罰「驅逐出場」的球隊成員不得參與該局餘下之比賽,但必須坐在設於球隊席後方的處罰區內(規則1.4.5,規則5.3.2及圖一)而沒有其他的影響。一名被驅逐出場之教練於該局中喪失參與比賽之權利,並須坐於球隊席後方的處罰區內(規則1.4.5及圖一)。

23.2.3.2 若由第二裁判鳴笛示意犯規時,他/她指示出:a)犯規之種類,b)犯規之球員(若有需要),c)跟隨並重複第一裁判之發球球隊手號。

圖三 球網(水平帶)